各有关高校:
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开展“十一五”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司函〔2012〕114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我省高校“十一五”期间建设的国家级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验收目的
以验收促进示范中心加强建设、凝练特色、推广应用。对国家级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全面绩效评价,促使高校进一步重视实践教学工作,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,深化实践教学改革,推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,增强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,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效显著、示范辐射性强的建设成果,整体提升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水准,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。
二、验收对象
河北省内地方所属及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“十一五”期间教育部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和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建设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。
三、验收依据及标准
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,以《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20058号)中的“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”为依据,对照各中心的立项申请书,检查示范中心建设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成效,并利用验收指标评分表(附件1)进行打分。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验收参照执行。
四、验收程序
1.示范中心所在高校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并上报材料,示范中心立项申报书、自评报告、发展规划等材料网上公示。
2.通过专家集中评审和进校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,根据验收指标评分表进行打分得出验收结论。专家由具有学科背景的专家和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专家组成。集中评审和进校实地考察具体事宜另行通知。
3.将各参评示范中心验收结论在网上进行10天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国家级示范中心验收结论上报教育部,省级示范中心验收结论正式公布。
五、材料报送
请各校于12月15日前将示范中心立项申报书、自评报告(含自评打分表)、发展规划等材料(装订成册一式五份)及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。联系人:高明;联系电话:0311-66005128;电子邮箱:该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。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。;邮编:050051;地址: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。
 
正文附件
1.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指标评分表
2.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验收自评报告(含验收数据报表和成果明细表)
3.实验教学示范中心(建设单位)“十二五”发展规划(表样)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河北省教育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2年11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