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9年民主改革前,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、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,其黑暗、残酷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。西藏的农奴主主要是官家、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。他们不到西藏人口的5%,却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、牧场森林、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。

 

农奴超过旧西藏人口的90%,藏语叫“差巴”(即领种份地,向农奴主支差役的人)和“堆穷”(意为冒烟的小户)。他们不占有土地,没有人身自由,都依附在某一领主的庄园中为生。此外还有占人口5%的“朗生”,他们是世代家奴,没有任何生产资料,也没有丝毫人身自由。

 

  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,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,可以买卖、转让、赠送、抵债和交换。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生、死、婚、嫁大权。不是同一农奴主的男女农奴结婚要缴纳“赎身费”,有的是采取男换男,女换女的交换,有的是婚嫁后,夫妻双方的领属关系不变,将来生男孩归夫方领主,生女孩归妻方领主。农奴的子女一出生,就登记入册,注定了终身为农奴的命运。

 

  农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贷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。旧西藏的差税制度十分残酷,有载入注册籍的永久性差税,还有临时加派的差税。

 

  农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劳动,却连温饱也得不到保障,经常要靠借高利贷勉强糊口。高利贷年利率一般都很高,向寺庙借钱利率为30%,借粮为20%或25%;向贵族借钱利率为20%,借粮为20%或25%。

 

  西藏地方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维护农奴主的利益。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《十三法典》和《十六法典》,将人分成三等九级,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。不同等级的人触犯同一刑律,其量刑标准和处置方法大不相同。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:“人有等级之分,因此命价也有高低”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、大活佛等,其命价为尸体等重的黄金;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、屠夫、猎户、匠人等,其命价为草绳一根。伤人赔偿律中规定:仆人使主人受伤的,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;主人打伤仆人,延医治疗即可,不给赔偿费。

 

  农奴主运用成文法或习惯法,设立监狱或私牢。地方政府有法庭、监狱,大寺庙也设法庭、监狱,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。刑罚极为野蛮残酷,如剜目、割耳、断手、剁脚、抽筋、投水等。

 

  在漫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里,西藏广大农、牧奴政治上受压迫,经济上受剥削,动辄遭到迫害。农奴中流传着这样的话:“能带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,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脚印。”可以说,旧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。

 

  面对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,西藏劳动人民从未停止过反抗斗争。他们采用请愿、逃亡、抗租抗差,直至武装斗争等形式争取自己的人身权利。但是,他们的要求遭到三大领主的残酷镇压。旧西藏法律规定:“民反者均犯重法”,不但本人处死,而且家产没收,妻子为奴。五世达赖曾经发过一道谕令:“拉日孜巴的百姓听我的命令……如果你们再企图找自由,找舒服,我已授权拉日孜巴对你们施行砍手、砍脚、挖眼、打、杀”。这道谕令多次被后来的当权者重申。

 

  1959年3月10日,以达赖为首的西藏反动上层集团为保住政教合一农奴制永远不改变,悍然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的全面武装叛乱。

 

  1959年3月28日,周恩来总理发布国务院命令,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,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,领导西藏人民进行民主改革。从此,维系千年的封建农奴制度土崩瓦解,西藏百万农奴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真正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。

 

  2009年1月19日,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投票决定,将每年的3月28日设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,以纪念50年前在西藏进行的民主改革,纪念广大农奴翻身得解放、成为自己命运主人的一天。

 

  设立“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”对于西藏广大干部群众饮水思源,进一步增强爱党、爱祖国、爱新西藏的感情,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同时对于进一步揭露达赖集团的反动本质,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。此外,设立纪念日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教育,牢牢占领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也具有重要意义。